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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许政[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监察局、建委、水利局、农业局、工商局、畜牧局、市政府法制办等10部门联合制定的《2008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2008年许昌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建委
市水利局 市农业局 市工商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市畜牧局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环保局等部门2008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管理,加快已投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环保验收工作,督促电力企业完成脱硫工程建设任务,关闭小火电机组,对造纸、耐火材料、铸造行业进行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建设,对颍河、清潩河流域进行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创建省级生态文明村工作,以此带动全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整治,使我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环境质量责任目标和主要污染物(COD、二氧化硫)减排指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颍河、清潩河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116号)要求,完成排查出的125个排污口的截流任务;引导现有布局分散、向河道直接排污的发制品、“三粉”加工、腐竹加工企业向工业聚集区集中,实现生产相对集中,污染集中控制,做到达标排放;村庄、学校、饮食服务单位的生活污水,要逐步建设污水处理系统,经处理后的废水用于农灌,非农灌季节用罐车将污水送至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得排入地表水体;对不具备集中生产条件的“三粉”加工、腐竹加工等家庭作坊生产的废水与生活污水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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