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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㈠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㈡行政执法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范围;

  ㈢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㈣适用执法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㈤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完整;

  ㈥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㈦行政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㈧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㈨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㈩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制定和报备;

  (十一)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对行政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 评议考核应当做到日常检查和年度评议考核、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相结合,并与行政执法部门的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相结合。

  第九条 评议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㈠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㈡检查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另行制定);

  ㈢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㈣现场调查;

  ㈤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行政执法评议表、聘请执法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㈥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㈦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制定评议考核方案,确定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和评分标准,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应当作为确定评议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结果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评议考核结果,由考核机关通过报纸、网站或者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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