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新余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下简称评议考核),是指市、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检验和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第三条 市、县(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区政府开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县、区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的法制、监察、人事、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评议考核工作,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法制机构承担。
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评议考核工作,并承担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六条 对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