㈨《责令受理通知书》;
㈩《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十一)《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十二)《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审查函》
(十三)《恢复审理通知书》;
(十四)《决定延期通知书》;
(十五)《规范性文件转送函》;
(十六)《申请转送函》;
(十七)《委托送达函》;
(十八)《行政复议建议书》;
(十九)《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书》;
(二十)其他需要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的文书。
第二十八条 下列行政复议文书应当经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㈠《行政复议决定书》;
㈡《行政复议意见书》;
㈢《责令履行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复议案卷归档范围如下:
㈠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
㈡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字材料;
㈢被申请人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㈣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物品。
第三十条 案卷整理应符合如下要求:
㈠文书材料必须齐全,一般一案一卷,也可一案数卷;
㈡归档材料必须剔除金属物和重复件,对装订后影响阅卷的文书材料应进行补修、裱贴和折叠;
㈢卷内文书材料应按规定顺序排列、编目;
㈣案卷应有封皮,卷皮、卷内目录应用耐久墨水填写,字迹工整、清晰、规范;
㈤案卷装订应下齐、右齐。
第三十一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或第三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诉,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责令履行通知书》报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后,送达被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将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