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以口头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接待人员应当认真核对申请人的身份,并当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实或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记录人签名、盖章或捺手印确认。
第五条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㈠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㈢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
㈣属于法定行政复议范围;
㈤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认真核实:
㈠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㈡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㈢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㈣申请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㈤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㈥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需要作为证据留存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七条 对经审查符合前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条件,并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之日即为受理。
对经审查符合前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送达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对经审查不符合前条规定行政复议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5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应当当场审查,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按简易程序办理。对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5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受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案条件的,办案人员报负责人批准后,向申请人发送《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报负责人批准后,向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