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余府发〔2008〕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新余市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行政复议工作程序,保证行政复议活动合法有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复议活动时,应当遵守本规程。各级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具体实施本规程。
第三条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为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相应增加一份);
㈡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单位批准该组织成立的文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㈢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
㈣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㈤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和申请人与死亡公民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㈥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㈦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
㈧其他应由申请人提交的必要材料。
第四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书进行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