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不按照法律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㈢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㈣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和其他渎职、失职的;
㈤违反法律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㈥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㈦向复议机关报告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㈧弄虚作假,隐瞒、歪曲或者伪造事实,涂改、隐匿、偷换、销毁、伪造证据,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胁、引诱方式收集证据的;
㈨篡改、伪造或者故意损毁询问笔录、复议讨论笔录或者私自制作及篡改法律文书的;
㈩丢失或者损毁证据材料的;
(十一)辱骂、体罚当事人及其他复议参与人的;
(十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维持下级机关错误的处理决定,或者撤销下级机关正确的处理决定的;
(十三)泄露复议工作秘密的;
(十四)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十五)其他违法办案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错案责任的划分实行“谁主管、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
承办人故意违法办案或者过失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承办人经说明,批准人拒不采纳承办人的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主要责任。
批准人同意承办人错误意见的,由承办人、批准人共同承担责任。
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对自己签发的法律文书负责。
第六十二条 因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失察未发现或者指出主办人在案件处理上的错误,而导致错案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承担监督不力的错案责任。
第六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由参加会议讨论的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与会人员对自己发表的意见负责。
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员拟提建议与会议决定一致的,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需承担责任;会议未采纳主办人正确建议的,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下级行政机关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造成错案的,下级机关拒不执行上级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由下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