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
㈡下一步行政复议工作打算。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由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了解、统计有关情况、数据的基础上草拟,经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查后,报主要领导签发。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复议工作状况分析报告径送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报告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八章 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在对矛盾焦点突出、法律关系复杂和带有群体性、政治性敏感因素的案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的15日内,将行政复议决定报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需报以下材料:
㈠《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和案卷材料复印件;
㈡报备说明书。
第五十一条 重大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需要报备的资料报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径送上一级行政复议机构。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下级行政复议机构报送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等有关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备案结论答复下级行政复议机构,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备案。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报备的材料存在问题的应当通过行政复议机关及时向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由其自行纠正。下级行政复议机关不纠正的,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直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机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