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行政复议工作若干制度的通知
(余府发〔2008〕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新余市行政复议工作若干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新余市行政复议工作若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称行政复议机关)及其法制机构(以下称行政复议机构)从事行政复议活动时,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简易程序制度
第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主要包括:
㈠对行政警告不服的;
㈡对数额较小的罚款不服的;
㈢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且事实清楚的;
㈣情节简单、无需对事实进行调查,且当事人对事实和适用法律无争议的;
㈤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明显错误的;
㈥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的;
㈦对已立案的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错误,主动提出自行纠正的;
㈧事实清楚、涉及金额较小且行政相对人急需快速对争议进行了断的;
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行政复议办案人员提出,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决定,并确定案件承办人。
适用简易程序审查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承办人独任审查,制发《受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告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受理的通知及转送通知由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审签。
第五条 对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人员应要求申请人及时补充或更正,对需要补充或更正的事项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