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8〕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余市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作用,建立长效服务业发展促进机制,根据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服务业主要是现代物流、金融保险、电子信息、职业教育等为制造业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商贸餐饮、旅游、社区服务等为城乡居民服务的消费性服务业;楼宇经济、会展、文化传媒、中介等服务业。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㈠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㈡有关上级部门拨入的资金;㈢其他途径筹措的资金。
第四条 市财政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市现代服务业管理指导中心应当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健全财务机制,及时向市政府提供基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必须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主要用于对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项目和企业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改造提升。
1、重点支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各类服务业发展项目的投资补助:
⑴成长性较强,发展前景好,符合我市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的项目;
⑵对加快本地区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能够实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的项目;
⑶具有一定规模,能够形成较强竞争力,对行业发展具有示范作用的服务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