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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2008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73号)、惠州市人民政府《惠州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惠府办〔2005〕74号)要求,切实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对违反规定或不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落实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报警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汛期前组织技术力量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全面检查,汛期中开展巡查和应急调查,汛期后进行复查和总结,准确掌握区内地质灾害动态,主动避灾抗灾。各地应急指挥系统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在汛期突发性地质灾害调查与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
  在市地质灾害规划编制完成后,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要求,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与建设项目选址、编制详细规划及工程建设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人为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在未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前,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区,应根据初步调查情况,确定进行评估的范围。对未列入评估范围的建设用地,在审批用地时,必须附有较详细的地质环境条件资料。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五)加强协作,保证信息畅通。
  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省、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防汛救灾部门的协调沟通与合作,互通情报,确保省、市、县(区)、镇(乡)四级之间信息畅通,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准确,为全省汛期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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