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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我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实施意见

  3.劳动保障、人事和工商等部门要指导企业认真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晋级”的规定,落实就业准入制度。从取得职业院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的人员。劳动保障等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大规模的企业用工情况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要依法处罚。
  4.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也可委托职业院校,将提留的职工教育经费,用于企业员工的培训和实习基地建设。对未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的企业,将在市政府的政策扶持经费中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专门用于职业教育。
  5.与职业院校合作的企业要接受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职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安排高水平的技师和工程师进行“传、帮、带”,其消耗性支出从本企业所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经认真核算,税务部门应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6.改革教学方法,采取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积极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企业员工和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进一步增强职业教育办学活力。根据企业生产岗位的需求,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开展职业教育与培训活动。进一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通行证的作用,各类职业院校要全面落实“双证制”,为毕业生充分就业打开绿色通道。
  7.深化公办职业院校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专兼职教师的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适应校企合作、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财政部门要落实专项经费,加强对职业院校现有教师的专业技能培训,对学校从企业聘用兼职教师给予经费支持;人事部门要根据职业院校的特点,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实践操作技能强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学校任教。
  8.依靠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密切结合。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认真开展行业人才需求预测,组织和指导行业、企业的职业教育与职工培训工作。参与制订校企合作办学规划;参与制订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资质和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标准;参与校企合作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校企合作办学的人才培养质量,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人力保障。

  附件:丹东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联系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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