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妥善安置关停机组企业的人员。关停小火电机组企业要根据我市的有关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合理安排、分流相关人员。企业资产处置所得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五)支持有条件的小火电企业入股参与“上大”电源项目建设,股权比例与关停机组规模相挂钩。具体由小火电企业与“上大”电源项目业主协商。
(六)因地制宜开发关停小火电机组企业的土地资源。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改变土地用途的,参照我市的土地使用相关政策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关停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关停小火电机组和水泥钢铁项目“上大压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和协调推进全市小火电机组的关停工作。具体由市发改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市发展和改革局:牵头组织实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编制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关停配套政策;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关停机组企业签订《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书》;负责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及时报送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的执行情况;协调、推进大型火电机组项目的立项和建设。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关停小火电机组的宣传工作。
市经济贸易局:配合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配合做好节能发电调度试点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指导关停小火电机组企业涉及的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工作;组织审核关停小火电机组企业编制的《职工安置方案》。
市物价局:负责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小火电机组电价的调整和管理工作;做好对企业排污费征收标准的调整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小火电机组关停、拆除的现场记录、照片、录象等相关资料,做好环保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做好小火电企业关停后土地利用规划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指导、配合企业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办理相关土地用途变更、土地转让等手续。
市工商局:负责小火电机组关停后企业营业执照的吊销工作,并出具营业执照吊销证明。
市地方税务局:指导、配合企业按照有关法规和程序办理产权变动的税费手续。
惠州供电局:配合市有关部门和有关县、区政府做好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制定小火电机组关停后相应的电网改造建设方案和供电预案;负责节能调度试点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关停小火电机组的解网和停止收购电量工作;负责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关停机组企业签订《关停拆除小火电机组协议书》。
相关电力公司:负责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推进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尤其要在机组容量收购和职工安置等方面给予关停企业更多的支持和帮助;积极实施“上大”项目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