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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4.文化活动中心等文化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5.街道办事处用房的接收主体为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
  6.社区用房、社会服务中心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
  7.派出所用房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公安部门。

  8.五城区范围内市本级财政及国有公司投资新建菜市场的接收主体为市现代商贸发展投资公司。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的菜市场不移交。
  9.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的接收主体为市交投集团。
  10.公共绿地的接收主体按绿地的性质和位置分别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或市林业园林局。
  11.公厕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城管局。
  其他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接收主体根据性质和使用特点由市公建办研究后报市政府确定。
  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程序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按照“明确职责,分别把关,统筹协调”的原则,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设定以下程序:
  (一)规划程序。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公共设施配套的项目、建设规模(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用地位置等内容。

  2.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行政划拨前,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共设施配套的规划条件提出书面意见。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在经济技术指标中应当单列该地块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相关指标要求,并要求建设单位在总平图上标注建设项目位置。

  4.在进行规划验收时,对单独占地、叠建、联建等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应在规划验收合格证的相关栏目内对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内容予以明确。
  (二)用地程序。

  1.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旧城成片改造的土地,采取“先完成公建配套,再实施上市出让”的办法,由土地整理单位或土地成片改造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完成相应配套项目,再进行土地招拍挂出让。

  2.对新征土地和现有存量地块,凡是由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或国有投资公司实施统征或进行旧城改造的,由统征单位或旧城改造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完成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凡是含有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招拍挂地块,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应根据规划条件明示该地块中包含的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要求,由土地竞得方承担配套建设任务,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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