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建设主体。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主要由市政府、各区(市)县政府投资,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投资建设分为6种方式:
1.实行土地统征或土地整理后开发建设的地块,由土地统征单位、土地整理单位负责统征或整理范围内相应公共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建设费用直接计入土地成本,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2.含有应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的招拍挂土地地块,在进行建设费用测算后,相应降低土地招拍挂的起始价,确定招拍挂条件,由土地竞得者按条件建设(委托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接收主体。
3.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建设。
4.对经营性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用地按招、拍、挂方式供地,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建设,实行“谁投资建设,谁经营管理”。
5.对已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块,规划部门经批准需调整新增属于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设施配套项目,由政府按土地成本价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属于新增配套的社区用房项目,由土地使用方负责建设完成,政府按上年全市平均房价回购。在规划确定配套点位方案后到市建委(市公建办)签订回购合同。
6.对五城区和成都高新区内工业集中发展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本辖区政府(管委会)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负责投资并实施建设。
公共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必须按照要求完成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不得久拖不建、擅自降低标准、擅自改变项目功能。
(三)移交接收主体。政府投资或政府委托代建的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成后,按项目配套功能和管理职责,由市建委(市公建办)牵头,承担公共设施配套项目建设的单位,向设施所在地的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合移交。产权办在区上,由五城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和安排使用,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案登记,实行监督管理,并制定公建配套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建配套设施的性质、功能不变。
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相关项目的接收主体为:
1.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社区级体育设施的接收主体为项目所在辖区政府(管委会)、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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