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
(成办发〔2008〕2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明确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理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中各主体间的关系,规范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办事程序,提高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效率,确保建成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正常发挥功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所建设的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等公共建筑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我市城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学、小学、幼儿园、公立医院、公益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福利院、菜市场、社区服务中心、社区用房、社区级体育设施、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中心、公共绿地、公厕等政府投资的公益性设施。
(二)单独占地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邮政所、储蓄所、社会养老院等具有经营性质、主要由社会投资的设施。
(三)变电站、开闭所等应由行业自建的设施。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成都高新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在进行城市控制性详规编制和地块规划条件设定时予以明确。
二、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相关主体
(一)协调管理主体。
1.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工作目标、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建办)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建设管理及协调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管理工作。
3.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交通、城管、国资、教育、公安、文化、卫生、体育、商务、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