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类服务性行业应根据行业特点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待、优惠、免费服务和照顾。
十、老年人凭《优待证》在各类医院、诊所就医时,享受优先服务,在普通门诊就医免收基本挂号费;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应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就诊服务;卫生部门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医护人员对所在地百岁以上老人进行免费体检。
十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养人的“三无”老人、“五保”老人城乡贫困老人,按规定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规定享受丧葬殡仪式服务减免。
十二、租赁居住房管部门管理的公产房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特困老年人的租金享受半价优惠。如签有租赁合同的,待合同有效期满后享受此优惠。
十三、年满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优待证》或居民身份证,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150元的生活保健补贴。所需经费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负担。
十四、老年人不承担各种社会集资,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任务,不承担城乡各类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的出资、投劳义务,免交公益事业金。
十五、司法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办理涉及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事项应提供优惠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给予法律援助,为老年人提供减免法律咨询和有关服务费用。公证机关办理扶养、助养、赡养老年人协议公证时免收公证费。
十六、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组织志愿者配合所在单位、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开展敬老服务活动,对体弱多病的老年人、孤寡老人提供必要的帮助,上门做好家政服务等工作。
十七、涉及老年人优待服务的单位和场所,应设立为老服务窗口,挂牌公示服务内容,提供优质文明服务,营造尊老、敬老、爱老氛围。
十八、本通知由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旅游、交通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市政公用、服务行业、农业综合、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实施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