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企业节能目标。到2010年,全省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企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在2005年的基础上力争下降35%左右。其中,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39户企业和省“百户企业节能行动”的200户企业,分别实现节能量287.5万吨标准煤以上和533.5万吨标准煤以上。到2015年,重点企业能耗在2010年的基础上力争再下降20%左右。
三、建立健全工业节能的运行机制
(一)充分发挥企业节能的主体作用
充分发挥广大工业企业节能的主体作用,切实提高对节能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自觉地贯彻落实“节约与开发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促进企业自觉地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企业节能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规章制度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实行限额管理;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加强计量管理和能源统计,不断探索研究改进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二)着力优化产业结构和建立淘汰落后机制
积极调整优化工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优势产业,着力加强产业组织结构、产业技术结构、产品结构调整,认真搞好产业空间布局调整,大力发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通过产业价值链的延伸,积极构建循环工业发展模式。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高技术、高效益、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产业,不断提高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产业在工业经济中的比重。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以冶金、化工、火力发电、建材等行业为重点,对现有生产能力进行调整和改造,找准行业节能的关键点,用高新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生产工艺,提高现有生产能力的能源利用效率。着力延伸重化工业的产业链,促进省内重化工业各产业从原材料生产走向最终消费品生产,降低产业的单位增加值能耗。
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国家和我省的产业政策、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政策措施,充分运用价格机制等市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步伐,重点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焦炭、电石、黄磷、煤炭、造纸、食品等行业的落后产能,防止 “十五小”和“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步伐,各企业要严格按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的时间表。对落后的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定期公布淘汰的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目录,并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停止供电供气供水,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鼓励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机制,对淘汰落后产能过程中关、停、并、转的企业,各级财政要按规定给予政策支持,为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腾出资源空间、市场空间和环境容量。
专栏5
四川省工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领域
根据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结合四川工业实际,特研究提出当前全省工业节能工作应重点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主要集中在煤炭、电力、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等高耗能行业(注:条目后括号内年份为淘汰期限,淘汰期限为2006年是指应于2006年底前淘汰,其余类推;有淘汰计划的条目,根据计划进行淘汰;未标淘汰期限或淘汰计划的条目为国家产业政策已明令淘汰或立即淘汰)。
一、煤炭
计划关闭或整合关闭达不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规模和安全标准的、单井井型低于3万吨/年规模的矿井(极薄煤层、稀缺煤种和民族地区煤矿除外)。
二、电力
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
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三、化工
4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生产装置;
1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1000吨/年以下黄磷生产线;
单线1万吨/年以下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线;
5000千伏安以下(1万吨/年以下)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
铁粉还原法工艺;
生产氰化钠的氨钠法及氰熔体工艺;
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直接火加热涂料用树脂生产工艺;
氯氟烃(CFCs)生产装置(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主产四氯化碳(CTC)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四氯化碳(CTC)为加工助剂的所有产品的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100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2007年);
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2006年);
含滴滴涕的油漆生产工艺(根据国家履行国际公约总体计划要求进行淘汰)。
四、钢铁
炭化室高度小于4.3米焦炉(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2007年,西部地区2009年);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05年);
1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
200~300立方米(含300立方米)高炉(不含专业铸铁管厂高炉)(2007年);
20吨及以下转炉(不含铁合金转炉)(2006年);
20吨及以下电炉(不含高合金钢和机械铸造电炉)(2006年);
复二重线材轧机、横列式线材轧机、横列式小型轧机;
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热轧窄带钢轧机;
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2005年);
3200千伏安及以下矿热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半封闭直流还原电炉、3000千伏安以下精炼电炉(硅钙合金、电炉金属锰、硅铝合金、硅钙钡铝、钨铁、钒铁等特殊品种的电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