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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属于联合发文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牵头单位负责报送。
  3、各报送单位对报送的政府公开信息作出修改或者废止时,应及时将修改后的全文和目录或者废止信息的目录报送市档案馆。
  4、为确保《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顺利实施,各报送单位应在2008年4月20日前通过市政府公文交换站将拟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电子文本和纸质的《指南》、《目录》送市档案馆;2008年5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后,各单位应在政府信息生成20日内将政府信息通过市政府文件交换站送交市档案馆。
  5、各报送单位应高度重视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政府公开信息的报送工作,加强检查、监督,对报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解决。
  6、市政府办公厅为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委托市档案局(联系人:张琴敏;联系电话:83853317)负责具体管理市级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市档案局应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各报送单位报送情况的监管,并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个月各单位政府公开信息的报送情况提交市政府办公厅、市效能办、市监察局、市数字办,并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年度各单位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情况汇总后提交市政府办公厅、市效能办、市监察局、市数字办。
  7、市档案局和各报送单位要严格办理政府公开信息的交接手续,填写《政府公开信息交接文据》(见附件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单位可将交接文据随信息一并报送交换。接收单位在收到后,经确认,通过公文交换站返还一份。
  8、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效能办、市监察局对各单位信息工作实行严格的绩效管理,并将各单位政府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各单位绩效评估之中。对不按规定报送政府公开信息或者不及时报送已变更或废止的政府公开信息的,由市档案局电话催报;对经多次催报仍不报送的,市政府办公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在市政府办公厅通报批评之后仍不及时报送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效能办、市监察局查明原因,并视情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予以效能告诫。

  附件:1.政府公开信息格式单
  2.政府公开信息交接文据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一
  政府公开信息格式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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