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榕政办〔2008〕58号)
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高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规范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确保政府公开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高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共服务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报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法定职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按照
《条例》的精神和本《通知》的具体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
政府公开信息报送单位是指市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在福州市档案馆、福州市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场所。
报送内容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全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等。
报送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起始时限为:电子文本的起始时限为2007年1月1日起生成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文本为2008年5月1日起生成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年报》于次年1月31日前送交市政府办公厅、市效能办、市监察局、市数字办。
2、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报送单位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档案馆报送纸质文本各一份;并通过政务网在线报送或采用离线方式(如:U盘、光盘等)报送电子文本。
纸质文本应为原件,文本必须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说明》上的格式要求,在每份信息文件的首页附上格式统一的《政府公开信息格式单》(见附件一),并按数据结构要求,采用计算机填写打印完整。电子文本应符合有关文件格式,文本文件采用PDF格式,文件目录采用DBF格式,图像文件采用JPEG、TIFF、PDF格式,音频文件采用WAV、MP3格式,视频文件采用MPEG、AVI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