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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政策问题的批复
(苏价费[2008]141号)


连云港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有关收费政策的请示》(连价费字[2007]251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对职业院校学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是否收费的政策问题。

  1、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 [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苏价费[2004]465号、苏价费函[2005]136号)文件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认定,省内职业院校所设专业的教育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学生在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过程中,学校不得再组织相应内容的培训,也不得在学费之外,另收取培训费;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只能对其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并按规定标准收取操作技能考核费,不得收取理论考核鉴定费。其上缴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即鉴定主管机构,以下统称鉴定中心)的部分,只能以上述文件规定或低于其规定的操作技能考核费作为收费基数计算。

  2、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试点的国家、省、市级职业院校的主体专业的学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该校学历证书的,可视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发给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所在学校和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均不得再向其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鉴定中心代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只能按照4元/证收取证书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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