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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嘉峪关市治理车辆外挂实施方案的通知

  (3)货物运输业的纳税人在我市代开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我省确定的道路运输业税收综合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并加大对外挂车辆偷逃税的惩罚力度。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对转回我市外挂车辆的车主,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对拒绝办理的,要依法查处。
  (2)加强对运输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中介机构的登记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无照经营、违法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要依法取缔。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介绍、拉拢、吸纳车辆外挂的组织和个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3)配合交通部门对在我市注册登记的运输企业或个体运输户,悬挂外省(区、市)号牌车辆情况进行检查。
  六、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我市车辆外挂治理工作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宣传筹备阶段。从2008年3月1日起2008年4月10日。
  工作内容:成立市治理车辆外挂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印制宣传资料、组织开展宣传。组织实施车辆外挂的排查摸底、登记统计和提醒劝返等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从2008年4月11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
  工作内容: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集中时间和人员,对本辖区的车辆外挂从养路费等费(税)缴纳、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重点环节,全面开展清查和惩处;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继续提供上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检审验,以及诱导、吸纳车辆外挂的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1、对2007年12月31日前主动转回或书面申请在我市缴费的外挂车辆,从2008年3月1日起在我市征稽处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手续。
  2、从2008年3月1日起,对外挂车辆未按规定办理调驻手续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补办调驻手续,并可按照本地标准,补征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的差额规费;其中此前已经调查取证确认的外挂车辆,可从确认之月起补征。同一规费当月内一地已按规定补征的,不得再予补征或处罚。
  3、对跨行我省累计优惠幅度超过应缴全费25%的外省(区、市)车辆,按所在省养路费征收标准补征差额养路费至查扣月月底。
  4、对在我市调驻超过3个自然月的外省(区、市)车辆,可按我省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包缴优惠比例自调驻月的第3个自然月起征收。对调驻车辆已在车籍地预缴养路费的,由车主回车籍地退费。
  5、对外挂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交通、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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