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征稽处调查统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路费征收标准;牵头调查摸清车辆外挂车主(驾驶员)居住地、车辆停放地、行驶区域、主要货源地、税费登记地、运费结算地和车辆运营等情况,同时要重点摸清调驻车辆运营情况,填制《车辆外挂信息登记表》;牵头建立外挂车辆登记与查询系统,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换与共享,对外挂车辆要实施跟踪管理集中组织开展稽查活动,加强对行驶我省公路的外省(区、市)车辆公路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检查;切实做好车辆外挂的回转工作,及时办理养路费建档和征收工作。
市运管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规定,加强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管理。普查和清理悬挂外省牌照,但在我市从事运营的车辆;积极配合嘉峪关征稽处做好车辆外挂调查取证工作。定期向市治理车辆外挂办公室报送《车辆外挂信息登记表》。
嘉峪关公路总段要提供车辆外挂主要地区的车辆号牌,认真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填写、报送《车辆外挂信息登记表》。配合嘉峪关征稽处查处拖欠、逃缴、漏缴(包括未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计量和征收政策缴纳)交通规费的车辆。
2、公安部门
(1)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自2005年1月起转往外省(区、市)的载货类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统计自2005年1月以来我市转往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较低、或实际执行标准较低省(区、市)的载货类车辆,将转出车辆清单以及转出地、转出方、转入地、转入方、转出时间等情况汇总后,于2008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治理车辆外挂办公室。
(2)对符合国家有关机动车注册登记规定的外挂回转车辆,要提供便利服务,及时办理相关注册手续。
(3)依法打击在我市内为车辆外挂办理注册登记、审验等手续的组织和个人。对妨碍和阻挠治理工作的要依法惩处。
(4)公安部门在办理车辆转籍、变更、报废和年检审验时,对未按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要督促车主按时依法缴纳公路养路费。
3、税务部门
(1)强化税收征管,认真开展运输行业经营状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在省外注册分公司的我市运输企业及在我市注册分公司的外省运输企业的纳税和发票开具、使用等情况。并将相关情况填写入《车辆外挂信息登记表》,在2008年3月31日前报送市治理车辆外挂办公室。
(2)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及时取得车辆外挂信息。对车辆所有者或车辆实际使用者为我省居民,或非我省居民但在我市境内从事运营业务累计超过6个月的,应当及时为其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纳入征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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