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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运城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方案

  运城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负责全市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通报工程进度,配合省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做好治理工程验收工作。各成员部门工作职责:
  1、市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治理工程项目的上报、新农村建设用地的审批、建设用地危险性评估及工程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治理工程招投标工作,对工程招投标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县(市)国土局:负责组织调查采矿权主体灭失地农村地质灾害情况、项目上报;组织编制治理工程实施方案,协助项目法人(县政府)依据批准的治理工程实施方案进行治理。
  2、市、县(市)财政局:负责三级财政治理项目资金的统一调配以及资金的筹措;监督资金使用。
  3、市、县(市)监察局:负责对治理工程实施实行全程监督,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4、市、县(市)建设局:负责新农村建设、规划、选址、设计及工程施工的质量监督管理。
  5、市、县(市)安监局:负责治理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6、市、县(市)水务局:负责水源地建设审批,监督管理排水工程的施工质量。
  7、市、县(市)电力公司:负责治理工程供电和新村用电工程选址、设计和施工。
  (三)强化宣传教育
  在做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同时,要加强对当地村民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有关政策的宣传,提高广大农村群众的思想认识水平,力争好事做好,让群众高兴、政府满意。
  (四)建立激励机制
  为保障治理工程顺利实施,市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领导组将组织有关人员每半个月进行一次督查,进行现场办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一个月通报一次各县(市)治理工程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和工程施工质量差、进度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力争7-8月份在工程进度快、施工质量好的县(市)或施工现场召开加快工程进度的现场会,树立样板工程。
  (五)严格目标考核
  市政府把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纳入2008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与三县(市)政府鉴订“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目标责任书”。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的县(市),将取消其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补助,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六、治理工程项目资金构成
  按照省政府精神,省、市、县三级财政从所收取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中列支款项,对项目治理经费予以补助,配套比例为省、市、县5:3:2。2008年度运城市三个县(市)的农村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预算造价为23575万元。根据省政府有关补助标准,三级财政补助费用为6072.65万元,其中省级财政为3036万元,市级财政为1821.82万元,县级财政为1214.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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