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响应工作
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救助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受灾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省民政厅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厅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局和财政局申请,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商省财政厅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会,报省政府批准后及时下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3)每2小时与灾区地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县级民政救灾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省政府,并向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商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4)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受理捐赠事宜;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4 IV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 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人以上,2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响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