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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4)省民政厅全厅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省政府、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报告;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商省财政厅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省政府,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

  6.2 II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响应工作

  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情况汇报。

  省民政厅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厅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局与财政局申请,灾情发生12小时内商省财政厅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省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3)每2小时与灾区设区市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省政府和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4)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地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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