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省民政厅全厅动员,实行24小时值班,并做好救灾有关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2小时内,向省政府、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报告;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商省财政厅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省政府,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指示。
6.2 II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倒塌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响应工作
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听取受灾情况汇报。
省民政厅实行24小时值班,开展以下工作:
(1)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派出由厅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根据灾区政府或民政局与财政局申请,灾情发生12小时内商省财政厅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及时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制定并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及时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随时落实省政府紧急救助工作指示。
(3)每2小时与灾区设区市民政救灾部门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区县级民政部门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报送省政府和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
(4)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地市或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