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设区市民政局报告,设区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向国家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 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设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设区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和本级政府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和省政府报告,同时向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5.3.3 灾情核定
(1)会商核定。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省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 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启动响应等级建议和终止建议,由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省民政厅负责提出,报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在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 I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0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
(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10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
(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响应工作
(1)由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3)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