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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2) 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日9时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设区市民政局报告,设区市民政局每日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每日12时前向国家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 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设市民政局和本级政府报告。设区市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和本级政府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和省政府报告,同时向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

  5.3.3 灾情核定

  (1)会商核定。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组织省民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 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 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花名册,为恢复重建和开展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救灾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启动响应等级建议和终止建议,由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或省民政厅负责提出,报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在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 I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台风、干旱、暴雨、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死亡10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

  倒塌房屋15万间以上;

  (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10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

  (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响应工作

  (1)由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3)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救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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