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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4.2 物资准备

  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各设区市要按照标准建立和健全救灾物资储备库,在仓储规模、物资种类和数量、应急期间保障能力上达到救灾工作要求。灾害多发县(市、区)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

  4.2.2 及时调拨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商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3 省直各部门和各市、县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各级救灾应急指挥部备案,以备灾害紧急期间统一调拨。

  4.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和应急采购、调拨制度。

  4.2.5 科学选址,利用学校、广场、公园等地点设立避难场所,规定转移路线,设置明确标识。

  4.3 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讯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 加强各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省、市、县三级的救灾通讯网络。

  4.3.2 依托“数字福建”政务网,建立部门互通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 充分发挥各类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和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 救灾装备准备

  4.4.1 省直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 省民政厅及灾害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 人力资源准备

  4.5.1 加强自然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水利、海洋、气象、地震、海事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救灾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 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6 社会动员准备

  4.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 建立完善救灾捐赠制度,规范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 在已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 建立健全未受灾区地区对受灾地区、轻灾区对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7 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 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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