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1)发生水旱灾害,台风、暴雨、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倒塌房屋5千间以上。或者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死亡3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 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某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以上。或者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死亡2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
(3)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 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5)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自然灾害救助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3.1 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及职责
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是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领导机构,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对应灾害种类省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省民政厅主要负责人、省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省民政厅等相关部门是成员单位。省民政厅是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机构,在省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各类灾害的救助、救济工作,指导灾区开展灾后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2 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任务
(1)做好非常态下自然灾害的救助、救济综合协调工作。
(2)会商、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3)听取灾区救灾工作汇报。
(4)收集、汇总、报告、评估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通报灾情。
(5)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3 相关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民政厅: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备灾救灾和灾后救助救济、恢复重建、社会捐助等工作。
省发改委:协调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帮助落实项目建设资金,争取国家以工代赈资金。
省经贸委:组织跨设区市的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动用省储备商品稳定市场;负责交通运输综合协调;指导灾后电力供应恢复工作。
省教育厅: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帮助做好校舍恢复重建。
省科技厅: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省建设厅: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厅:负责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抢修被毁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