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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改善民生、落实“五有”要求的工作意见


  11、逐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生活费不低于1美元的国际标准,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到2010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70元,农村每人每月不低于220元。

  (三)病有所医。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医疗服务体系、医疗保障体系、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到2010年,基本实现全市城乡居民人人享有医疗保障和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城乡低收入困难群体能够看得上病、看得起病。

  12、扩大医保覆盖面,提高医疗保障水平。2008~2010年,全市参保人数逐年达到320万人、340万人、360万人,实现无保障人群应保尽保;职工医保住院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逐年降至 27%、26%、25%;城镇居民医保住院和门诊大病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逐年达到50%、55%、60%。逐步提高学生儿童和其他居民的医保筹资标准,强化四级社会保障公共平台均等化服务功能。

  13、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150元;2009年,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以下简称“一区两县”)农民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 180~200 元,其他区县提高到 200~250元;2010年,“一区两县”农民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200~250元,其他区县提高到250~300元。逐步提高医药报销比例,加快推进网络结算、及时结报,让农民得到更大实惠。

  14、积极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2008年,全面完成67家建制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改造任务。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对符合省有关规定的医学院校本科以上毕业生,到“一区两县”建制镇(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的,市财政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妥善解决村医生养老保险问题。

  15、提高社区卫生发展水平。增加安排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农村公共卫生项目专项经费。2008~2010 年,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逐年提高到20元、25元、28元,农村公共卫生项目人均补助标准,“一区两县”逐年提高到 8 元、10 元、12 元,其他郊县逐年提高到 10元、14元、18元。加大鼓励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提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完善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适当放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范围。

  16、加强惠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惠民医疗服务政策,适当提高惠民医疗减免、优惠标准,减轻惠民对象医疗费用负担。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政策,扩大救助范围,逐步提高救助标准,丰富医前、医中、医后等救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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