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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31号)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8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八年一月三十日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方式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调控,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支持并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 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第六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依据定价方式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范围: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

  (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

  第八条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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