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表说明第二条第10项“各分支分配比例”的计算公式按以上规定修改,申报系统三个因素权重自动计算。
(二)驻连分支机构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要求,在4月10日前将总机构填发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进行预缴申报,申报时填写主表20-22行,
(三)居民企业及其设立的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的),其企业所得税暂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并向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分支机构一季度不申报纳税。
(四)总、分支机构(总、分支机构均在大连市的除外)在季度预缴申报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相关信息维护。在相关信息得到维护后,方能准确进行预缴申报。信息维护程序请向主管国税机关咨询。
十、执行国发[2007]39号文件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季度预缴要求
新税法施行前已被认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2008年季度预缴时,企业可计算出享受定期减免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项下;
新税法施行前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但符合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的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如果2008年季度出现盈利,企业应填写纸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免征、减征所得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企业可计算出享受定期减免税的金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项下。
上述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履行相应的减免税审批手续;若不符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定期减免税条件的,应按本年度的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问题
鉴于新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尚缺乏可操作性,凡涉及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项目,除依据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可在季度填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统一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审批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