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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建筑、安装、装璜工程等施工单位,按其承揽工程总造价的2‰征收。
  (四)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依据当年下达的计划面积,按每平方米3元征收。
  (五)宾馆、招待所、旅店业按其营业收入的1%征收。
  (六)饭店、酒吧、酒家、酒店、餐厅、咖啡厅、茶座、冷饮厅等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5‰征收。
  (七)营业性歌舞(餐)厅、卡拉OK、桑拿浴、游泳室(池)、台球厅(室)、电子游艺厅、网吧、美容美发、放映业、音像出租(批发零售)、录像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2%征收。
  (八)市区客运出租车、小客车每辆每月按10元征收;长途营运小客车、中客车、大客车每辆每月分别按10元、15元、20元征收;货运车辆每月每吨位按1元征收。
  (九)机动车维修行业,按其营业收入额的1%征收;机动车配件销售行业按其销售收入额的5‰征收;一类、二类、三类汽车修理单位,分别按每户每月30元、20元、10元征收。
  (十)旧车交易按交易总额的1%征收。
  (十一)广告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办班、租赁业等服务性行业,按其营业收入额的1%征收。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部门代征。具体征收方式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应按月缴纳,不宜按月份计算的,可按季或一次性缴纳。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价格调节基金:
  (一)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免征;
  (二)停产企业免征;
  (三)非盈利性社会福利企业免征;
  (四)国家规定减免流转税的企业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征或免征;
  (五)科教文卫系统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予以减征或免征。
  第十条 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关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申请减免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个人)须填写统一印制的《价格调节基金减免审批表》,报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研究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减免。

第三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要根据市场价格形势的变化,围绕价格调控这个中心任务进行。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采取政策性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无偿使用方式,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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