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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通化市政府令
([2008]1号)


  《通化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3月18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隋忠诚

二OO八年四月十一日

通化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建立和完善价格宏观调控机制,增强政府运用价格调节基金调控市场价格的能力,保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活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加强和改善价格调控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9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市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稳定和调控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价格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化市区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决策、管理和监督的管理体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价格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市政府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使用、管理等日常工作;市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驻市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含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收费单位)及从事生产(劳务)经营活动个人。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计征标准:
  (一)工商企业按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的0.5‰征收;行政事业以及经营性收费单位按收费总额的5‰征收,不足50元的按50元征收。
  (二)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并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资源性产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凡经批准提高价格、收费标准的,按调价后增收额的10%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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