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选择自谋职业。要认真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4〕13号)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有关政策规定,鼓励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及时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按自谋职业人数纳入财政预算。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优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安置部门要认真执行各项安置政策,严格把关,不得随意突破政策界限。
(三)拓宽安置渠道,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退役士兵更新观念,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谋职业。各地要制定退役士兵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确保退役士兵的医疗、养老等各项待遇得到落实。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作用,积极开展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举办“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洽谈会,以引导退役士兵进入劳务、人才市场,选择更适合的就业岗位。
对于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安置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支付有偿转移金的标准:国省属单位每少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市(区)属企事业单位每个指标2万元。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有偿转移金标准。
(四)加强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按照吉政发〔2008〕4号文件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暖兵助业工程”,通过采取政策扶持就业,培训促进就业,中介实现就业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和创业能力。统一规划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优惠政策。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
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为基层组织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有实际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