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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政发[20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8〕4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期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要于2008年7月底前全部安置完毕。
  二、明确接收安置工作任务
  各地要把退役士兵安置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采取计划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坚持依法安置,继续加大政府指令性计划安排工作的力度。按照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我市境内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国省属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民办非公有制企业全部纳入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范围。社会公益事业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安置退役士兵;机关、事业单位缺乏工勤人员的,原则上应优先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数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政府安置部门自开出安置介绍信后,即视为该退役士兵已被政府安置完毕。有关接收单位要尽早接收档案,安置上岗,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退役士兵接到安置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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