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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2.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2分)。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账目清晰、规范得2分,否则不得分。
  3.上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2分)。2008年11月20前按要求上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得2分,否则不得分。
  (四)项目用地的审批管理(10分)。
  1.有无违法批地(6分)。经查年内本市、县(市、区)无违法批地得6分;有违法批地每发现1件扣2分,扣完为止。
  2.有无违法用地(2分)。经查年内本市、县(市、区)无违法用地得2分;有违法用地,每发现1件扣0.5分,扣完为止。
  3.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要求上报备案(2分)。年内市、县(市、区)依法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要求上报备案得2分,否则不得分。
  (五)耕地占补平衡考核(15分)。
  1.耕地占补台账(6分)。市、县(市、区)建立补充耕地台账得2分;实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且占补平衡得2分;在报批建设项目时,按要求交纳耕地开垦费得2分,否则不得分。
  2.补充耕地项目管理(9分)。占补平衡补充耕地项目(自治区安排的项目不作为占补平衡的项目)必须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要求进行,有立项、资金来源、规划设计、项目预算、项目验收等齐全、规范的手续和资料得9分,否则不得分。
  (六)按时完成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工作(15分)。
  1.组织领导(3分)。
  (1)建立健全市、县(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得1分,否则不得分。
  (2)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和培训工作得1分,否则不得分。
  (3)建立工作进度、成果质量目标责任制,对每个阶段的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情况每半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得1分。否则不得分。
  2.调查质量(5分)。
  (1)制定市、县(区)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得1分,否则不得分。
  (2)建立土地调查相关制度得1分,否则不得分。
  (3)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规范、标准实施调查,资料完整得1分,否则不得分。
  (4)调查成果质量符合国家核查技术规定,分阶段成果通过监理机构检查和自治区验收,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得2分,否则不得分。
  3.调查进度(4分)。
  (1)制定土地调查进度计划、实施计划得1分,否则不得分。
  (2)严格按照自治区批准的市、县(区)调查计划和进度,按期完成调查任务得2分,否则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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