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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37号 2008年2月25日)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下达5市政府2008年重要经济发展目标和约束性指标责任书的通知》(宁政发[2008] 20号)中,给5个地级市下达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为了全面做好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的落实和考核工作,现将《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2008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任务分解指标解释及考核办法

  一、任务分解
  (一)耕地(水浇地)保有量。
  1.银川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93.8819万亩。
  2.石嘴山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17.1818万亩。
  3.吴忠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68.7033万亩,其中,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137.5111万亩。
  4.固原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33.9359万亩,其中,水浇地不低于61.8530万亩。
  5.中卫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345.8068万亩,其中,水浇地保有量不低于95.3297万亩。
  (二)基本农田保护。
  依法保护基本农田,达到面积、制度、责任、标志“四落实”的要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
  1.银川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74.2061万亩。
  2.石嘴山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04.9062万亩。
  3.吴忠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47.9761万亩。
  4.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40.825万亩。
  5.中卫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311.5874万亩。
  (三)规划计划管理。
  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内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面积不得突破自治区下达的计划指标。
  (四)项目用地审批。
  依法审批建设用地和农业开发用地。
  (五)耕地占补平衡。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期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六)第二次土地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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