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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工作安排
  “回头看”行动分两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3月1日至5月5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整顿规范工作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认真开展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面清查。对清查出来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到位。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当场予以取缔;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区对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要统一登记填表(见附件),并于3月31日前向省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4月25日前报送“回头看”行动总结报告。
  (二)验收整改阶段(2008年5月5日至5月31日)。
  各地区要以州(地、市)为单位,在州(地、市)整规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检查验收标准,对本地区“回头看”行动和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验收,于5月5日前以州(地、市)整规领导小组名义向省整规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检查验收工作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检查验收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存在问题、全面完成整合任务的工作措施等。
  根据各地自查验收情况,省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抽查,对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予关闭的矿山、应缴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等情形之一的州(地、市),省整规领导小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州(地、市)、县(市、行委)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责任主体,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各地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协同配合。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回头看”行动目标责任制,实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层级负责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联合行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同时,建立部门之间行政案件的定期通报和移交机制,充分发挥执法合力,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使“回头看”行动取得实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回头看”行动的综合协调,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行为,重点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核准工作;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清理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对整顿规范工作提供经费保证;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按规定实施停电措施。
  (三)严肃查处,加强监督。各地区要严格执法,充分发挥部门联合执法的优势,对违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工商管理和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各地在清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行为,要以地、县两级直接查处为主,省整规领导小组将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和各地查处不力的案件进行督办,对新闻媒体曝光或影响恶劣的案件,由省级部门直接立案查处。各地要加快案件处理进度,强化与纪检监察部门的配合,按照“既查处事、又查处人”的原则,及时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确保案件“查处、追究、移送、纠正”四到位。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严密监控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监管不到位、有案不查或者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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