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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考试鉴定与证书的印制发放。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应与举办单位(机构)的性质和职能一致,不得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等名义开展考试、鉴定活动。对在清理规范工作中不予保留的职业资格的相关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进一步完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种非法印制、发放证书等活动。要按照构建面向全社会、符合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人才评价体系和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纳入职称制度框架,改革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促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健康发展。要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制度的衔接,建立健全面向全体技能劳动者的多元评价机制。
  三、清理规范工作进度安排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实施好清理规范的各项工作,要对本地区、本系统职业资格设置、考试、鉴定、培训、收费和发证等活动进行一次认真的摸排梳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按要求填写《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情况统计表》(附后),并附自查情况说明和相关政策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于3月底前分别报送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凡未报或漏(瞒)报的项目一律不予保留。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的职业资格进行审查,提出予以保留或不予保留的意见,于4月20日前报省政府。
  四、清理规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清理规章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清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收费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诈骗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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