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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 2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七日

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意见

(省人事厅 省劳动保障厅 二○○八年三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2007] 7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规范工作原则和范围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科学人才观为指导;坚持清理规范、依法管理与改革完善、有序发展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类清理、分步实施。
  清理规范工作的范围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和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工作主要内容
  (一)严格规范职业资格的设置。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类职业资格开展相关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得设置职业资格,已经设置并确有必要的,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作为职业资格工作试点,逐步纳入统一的职业资格管理,其他的应立即停止。各类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开展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凡属国家设置并予保留的职业资格,以国务院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二)认真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的培训、收费。在此次清理规范工作中,要严格整治各类职业资格培训程序,严格审查举办职业资格培训的单位(机构)的相关资质。凡承担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切实纠正职业资格培训中的虚假欺骗宣传和忽视培训质量的各种现象。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上制定的收费政策,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收费行为要予以纠正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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