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8] 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农牧厅、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六日
关于贯彻落实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农牧厅 省建设厅 二○○八年三月)
为认真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 71号,以下简称《通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护耕地和保障农民根本利益,保障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国务院提出的坚决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通知》的学习宣传纳入“全省县(市)、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中。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为深入理解和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乡(镇)村干部、农民和城镇居民、企业法人真正知晓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加强乡(镇)、村的规划管理
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以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尽快开展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加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县(市)城镇建设部门进一步完善城镇建设和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在确保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编制乡(镇)、村建设规划。严禁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以及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