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能型紧缺人才工作的积极性。企业要积极参与紧缺人才培养工作,为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提供便利条件,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指导。落实《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关于“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的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的规定,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对于企业支持职业院校培养紧缺人才的各项经费,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同时,各地要出台优惠政策,调动企业支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的积极性。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培养紧缺人才工作成效显著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四)建立引导和鼓励学生选学职业院校紧缺人才相关专业的有效机制。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导向作用,在分配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以举办紧缺人才相关专业为主的高等职业院校予以适当倾斜;高等职业院校在评审、发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时,对紧缺人才相关专业的学生予以适当倾斜。高等职业院校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紧缺人才相关专业的学生毕业后从事艰苦行业且达到服务年限的,国家实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具体办法由省教育厅、财政厅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加大对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的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为我省职业院校加大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提供经费支持,省级财政新增的职业教育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保证职业院校培养紧缺人才的需要。各设区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关于我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的意见》,将职业院校生均经费中的“财政预算内拨款标准部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落实教育费附加中的20%~30%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要求,逐年增加本级财政对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投入,为职业院校技能型紧缺人才相关专业建设特别是办学成本高的工科类专业为主的职业院校提供经费支持。行业主管部门要在经费上支持本行业紧缺人才培养有关项目的实施。职业院校要安排专项资金保证紧缺人才培养专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