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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闽政办 〔2008〕61号)


各市、县 (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 (国办发 〔2007〕73号,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清理规范工作,健全职业资格制度,对更好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加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具有重要意义。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高效高质量完成清理规范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职业资格的清理规范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牵头,会同物价、公安、监察、教育、民政、财政、工商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协调配合,做好清理规范工作。为加强协调领导,省政府成立省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协调小组 (具体见附件1),负责清理整顿工作。各设区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并于4月10日前将人员名单上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规范工作。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要于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抓紧部署,做好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并按照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力量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务必于5月5日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情况报送省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87543477)。

  附件:福建省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二○○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
福建省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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