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由省质监局负责,进一步建立完善获证企业监管办法,以数据库为基础建立获证企业(小作坊)等级分类监督管理体系,监督获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面建立食品区域监管责任制,继续完善乡镇(街道)食品加工安全兼职协管员制度,加大对农村食品加工质量安全监管力度。加快数据信息网络建设,主要是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小作坊和食品相关产品企业数据档案,建设产品检验信息和后处理信息的汇总统计分析功能,完善产品质量动态长效监管工作平台。
(三)由省质监局负责,开展加工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健全食品风险监测分析与预警制度,提升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查处超范围超量使用添加剂及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对复原乳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规范复原乳的生产秩序。
(四)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委宣传部、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推进食品电子监管网建设。
(五)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食用植物油、粮食复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定期开展收购、储存、加工活动中的粮食质量状况和原粮卫生进行抽查和监测。由粮食局会同省工商局共同做好用粮企业陈化粮购买资格的审查认定和年审;省工商局负责,省粮食局配合,做好陈化粮流向跟踪监督工作,防止陈化粮流入口粮市场。
(六)由省粮食局负责,督促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储备粮入库、出库品质质量检测制度和定期质量检验制度,政策性用粮经营企业(军供)执行质量批检制度,抓好储备粮、政策性用粮的卫生质量监管。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
由省卫生厅承办,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福州铁路办事处协办。治理工作目标:餐馆(酒家、酒楼、酒店、小吃店、快餐店等)、企事业和学校食堂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本达到《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县城以上城区大中型餐饮单位100%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县城以上城区的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小型餐饮单位95%以上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对县城以上城区餐饮单位的无证经营查处率达到100%;集体食堂和县城以上城区的餐饮单位建立台帐验收制度,对餐饮单位使用病死畜禽肉及其制品和有毒有害食品原料行为的监督覆盖率达100%;各类熟食店销售条件和食品基本符合国家或省有关食品卫生规范。主要措施:
(一)由省卫生厅负责,督促县以上城区餐饮单位和集体食堂全面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和验收制度,规范辅料采购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台帐登记、不合格原辅料销毁等制度,严厉查处采购和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等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或非食品原料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快推进县城以上城区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实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性疾病发生。进一步加强农村餐饮业和学校食堂监管,督促完善设施,改善卫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