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省经贸委负责,抓紧修改《福建省家禽集中屠宰管理办法》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配合,加强家禽屠宰管理,加快推进在县城以上城区实行家禽“集中屠宰检疫、白条禽肉上市”工作,逐步规范市场活禽屠宰和交易行为。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集中强制免疫,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加强兽用生物制品、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生产经营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加强对省际间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的检疫监督工作,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检查,对运输车辆要严格消毒,预防外来疫情传入。草拟《福建省省际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六)由省农业厅负责,重点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规模饲养场禽类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大中型奶牛生产企业鲜牛奶抗生素残留抽检工作,做到23个重点城市的牲畜定点屠宰100%实施“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监管,严厉查处违法企业。
(七)由省农业厅负责,强化饲料产品质量监管,重点检查饲料生产企业是否存在添加三聚氰胺、苏丹红等违禁化工产品的行为,实现对饲料生产企业、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100%监管、查获的假劣饲料100%销毁的目标,严厉查处违法使用违禁添加物的行为。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局配合,继续抓好省级城市无公害规模畜禽生产基地建设,加大投入品的使用监管,加大环保设施建设投入。省农业厅负责新建12个省级畜禽产品标准化生产示范区,并做好畜禽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农业厅配合,开展出口畜禽养殖备案基地、供港活猪注册饲养场标准化管理。
(九)由省农业厅负责,积极推进畜禽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畜禽的违法行为。在沿海、山区选择8个县(市、区)开展不同类型动物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做好动物无害化处理地方立法的前期准备工作,草拟《福建省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十)由省工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建设厅(负责早市城管执法)配合,全面推行和规范城区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肉品进货销售索证索票制度,禁止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上市销售。省农业厅、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一)由省质监局、省工商局负责,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省质监局负责)和肉品冷藏企业(省工商局负责)的监管,开展对肉品冷藏企业、肉制品加工企业的执法检查,督促建立台帐,严厉查处肉品冷藏、加工企业储藏和使用私宰肉、病死肉、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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