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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8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8〕6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制订的《2008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日

2008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
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二○○八年三月)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为民办实事项目要求,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十一五”规划的通知》(闽政〔2006〕251号),制定2008年度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如下: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

  由省经贸委承办,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工作目标:全省县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100%,实行定点屠宰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实行牲畜定点屠宰区域的牛、羊定点屠宰率均达到90%以上;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均达到98%以上;定点屠宰检疫率达100%;产销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禽类(鸡、鸭)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及鲜牛奶抗生素抽检超标率均控制在1%以内。主要措施:

  (一)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配合,重点开展城乡结合部和私屠滥宰行为比较突出区域执法检查,依法取缔非法屠宰厂(场)和经营网络,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屠宰牲畜特别是宰杀病死猪的违法行为。继续加快推进农村非定点屠宰区域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督促各设区市定期开展农村屠工培训,做好农村屠工持证上岗工作。

  (二)由省经贸委负责,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厂(场)建设,督促建立完善进场验收交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销售台账、不合格肉品召回、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等台账。由省农业厅负责,督促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健全和完善对屠宰场的动物进场验证、屠宰检疫工作,并做好检疫和抽检台账。由省财政厅负责,省经贸委配合,做好屠宰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工作。

  (三)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开展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资质认定工作,全面开展县以上城区定点屠宰厂(场)按照一星级以上标准进行改造和迁建工作,全年完成一星级以上标准改造迁建的定点屠宰厂(场)40家,并对完成达标建设的定点屠宰厂(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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