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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的通知
(闽政办函〔2008〕4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闽政〔2007〕36号)精神,决定启用“福建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启用时间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至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结束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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