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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单位GDP能耗统计与监测工作的通知

(省统计局 省经贸委 省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能源消费量统计核算方法,省级和各设区市采取能源供应统计与能源消费统计相互结合、相互补充的能量平衡核算方法;县(区)统一采取以能源消费统计为主的核算方法。本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先建立再完善的原则,重点抓好能源产品生产、地区间流入与流出以及主要能源消费领域的统计调查制度建设。

  (二)工作要求

  1.统一部署,分工协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社会能源统计制度,整合各能源主管部门、协会统计力量,充分发挥部门、协会在能源统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依照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

  2.加强建设,做好统计。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本办法要求,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3.加强计量,夯实基础。各社会用能单位必须做好计量器具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发电量主要是指地方小水电。

  调查频率:季报,2008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省统计局组织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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