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基础工作
要切实加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统计工作。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必须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配备和检测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起省级以上计量检测体系。各级统计部门、经贸部门和质监部门要着力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和计量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按职能分工抓好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制度和台账的健全、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测与执法监督等工作,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五、明确职责与分工
省统计局、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负责搜集审定全省及各设区市能源生产消费数据、建立全社会能耗和万元GDP能耗的测算及全省能源统计与监测体系,协调解决我省能源统计与监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全省万元GDP综合能耗的统计与监测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省经贸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能耗的季度统计与监测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全省重点企业能耗的月度统计与监测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省经贸委、省质监局等部门配合;督促、指导重点耗能企业配备和检测能源计量器具,完善计量检测体系,由省质监局具体负责。煤炭、电力、石油等能源生产、供应单位要做好能源生产、销售、调入、调出及库存的统计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铁路、民航、公路、港口等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系统能源的消费统计,配合做好能源流通统计。煤炭、冶金、建材、石油、化工、造纸、纺织、电力等重点耗能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要切实做好本行业的节能统计并配合统计部门认真做好单位产品能耗统计制度方法的制定工作。福州海关要按照相关分类目录要求提供能源商品的进、出口实物量数据。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保证承担能源统计与监测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实施能源统计与监测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附件:1.福建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2.福建省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二○○八年四月三日
附件1:
福建省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